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刑更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32号罪犯李涛,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蒲县人。本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涛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涛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小喜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晋刑二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08年4月10日,调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3年8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9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32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