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887号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凤城花苑21号楼21-6号,机构代码:05673790-9。法定代表人:章龙英,总经理。被告: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新利村外婆桥组,机构代码:35019643-7。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传福压滤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杭州海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银银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