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郭艳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郭艳山,吕小震,白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531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路海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郭艳山,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吕小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白海军,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郭艳山、吕小震、白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友彬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博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