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方莹与李兴叶、王彬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莹,李兴叶,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337号申请人李方莹,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李兴叶,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王彬,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李方莹与被申请人李兴叶、王彬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兴叶、王彬价值44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