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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008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71年7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