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南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与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南商初字第7号原告: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镇一委。法定代表人:贺连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松,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裕华西路***号。负责人:胡兰计,该院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20.00.00元,减半收取计4,010.00元,由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