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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字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海英与冯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英,冯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字1863号原告:罗海英,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宽,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真生,男,42岁,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罗海英诉被告冯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罗海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罗海英负担。审判员  何俊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文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