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高友俊原审被告朱长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高友俊,朱长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友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原审被告:朱长怀,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高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李兆杰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