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378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耀功申请执行葛轶乾、任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耀功,葛轶乾,任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378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耀功,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葛轶乾,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任改霞,女,4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个体。本院在执行崔耀功申请执行葛轶乾、任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轶乾、任改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耀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