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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378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耀功申请执行葛轶乾、任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耀功,葛轶乾,任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378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耀功,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葛轶乾,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任改霞,女,4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个体。本院在执行崔耀功申请执行葛轶乾、任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轶乾、任改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耀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