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徐祥顺,男,汉族,浙江省人,无职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林,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祥顺与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448元,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