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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徐祥顺,男,汉族,浙江省人,无职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林,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祥顺与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448元,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