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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史高峰故意伤害、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86号罪犯史高峰,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温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宣判后,2009年5月19日入狱服刑。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史高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史高峰于2005年6、7月份,伙同他人窜至获嘉县、孟州市等地,盗窃轿车4辆,总价值213300元。2006年8月16日晚,在武陟县西陶镇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口角,后用玻璃杯将侯某某右眼砸伤,经鉴定为重伤。该系缓刑期内又犯新罪、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罪犯史高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高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高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高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