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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王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83号罪犯王强,绰号“强娃”,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了(2011)广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经济损失217907.50元。刑期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4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罪犯王强现应于2020年11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5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