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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王跃雨、唐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王跃雨,唐小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0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丁卫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雨。被告:唐小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王跃雨、唐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