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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友珍与新昌县金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珍,新昌县金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友珍,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新昌县金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4000051134),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中喻村。法定代表人:梁忠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友珍与新昌县金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业机械有限公司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友珍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