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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佳与被上诉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佳,刘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佳,男,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娥,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男,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王永佳因与被上诉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上诉人王永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英玉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