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6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正林与杜花平、赵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林,杜花平,赵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426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王正林,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杜花平,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赵里凤,女,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涉县。系被告杜花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林诉被告杜花平、赵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正林负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