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建英汉族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汉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初86号原告王建英汉族。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新乡市国土局副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耿红伟,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法定代表人荆会云,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政,该乡政府党委委员、乡武装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诉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建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经作出回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英负担。审 判 长 侯玉庆审 判 员 夏继豹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