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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劲风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武汉劲风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宁云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劲风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17层09室。法定代表人:夏哲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劲风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劲风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XX强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