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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寿庚、余云月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寿庚,余云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243号申请执行人吴寿庚,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余云月,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寿庚与被执行人余云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寿庚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云月偿付加工款28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云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余云月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2×××19的账户内有存款20117元,已被本���扣划,该笔款项优先支付受理费257元、执行费329元,剩余案款1953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被执行人余云月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余云月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余云月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余云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吴寿庚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寿庚已领取案款19531元,被执行人余云月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069元及利息。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