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富源、罗婉萍等与李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源,罗婉萍,李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富源。申请执行人罗婉萍(曾用名罗萍)。被执行人李国春。申请执行人马富源、罗婉萍与被执行人李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河法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6750.68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3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春每月有退休金2000余元,本院已作出(2016)桂1202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每月从李国春退休金中提取1000元,直至债务偿清为止。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76号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