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贡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57号原告:贡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姚某,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某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