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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才明与程胜彬、重庆天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才明,程胜彬,重庆天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331号原告:郭才明,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喻,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胜彬,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赵延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一巷10号1单元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63761G。法定代表人:周厚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延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才明诉被告程胜彬、重庆天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才明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才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才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