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与赵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赵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46号。被执行人赵俊华。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与赵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赵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赵俊华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10月20日利息为5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7380元。本案执行费为4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俊华名下银行存款27908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40号赵俊华:陕西正大国际家具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0日利息5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8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本案执行费40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