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格拉邓珠与周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拉邓珠,周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5民初20号原告:格拉邓珠,男,200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法定代理人:灯波(系原告格拉邓珠父亲),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被告:周大利,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147号。负责人:钟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拉邓珠与被告周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鉴定需要,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拉邓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7.00元,减半收取计1298.5元,符合免交条件,免于收取。审判长 欧 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亩巴次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