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万载县万昌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万载县万昌花炮厂,易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326号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友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负责人:易明田。被告:易文辉。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易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杰骏、人民陪审员唐金亮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龙律源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敏根、被告易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引线,2016年2月27日经原告业务员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引线款78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引线款7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未作答辩。被告易文辉辩称,万载县万昌花炮厂实际经营人是我,我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货款是还欠78000元没有支付,欠条也是我出具的,请求分期分批支付所欠货款。经审理查明,兰成辉为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易文辉有引线生意往来。2016年2月27日,兰成辉与被告易文辉进行结算,尚欠引线款78000元,被告易文辉遂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兰成辉引线款柒万捌仟元正(78000.00)易文辉2016年2月27日”。之后,被告易文辉并未支付所欠引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易文辉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购买了原告的引线,并且出具了欠条,依法应当支付相应引线款。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售引线是售给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万载县万昌花炮厂支付所欠引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文辉偿付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引线款7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万载县友信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易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光明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人民陪审员 唐金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律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