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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韦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4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伙同戴某(另案处理)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25.8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25.3克藏匿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盛大厦其卧室内。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从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伙同他人共同持有���量达51.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盛大厦X栋X-X系戴某和韦某租住的房屋,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21时许,民警到戴某和韦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身份证,当场从戴某和韦某居住的次卧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25.8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疑似物25.3克,其中有韦某应戴某之请帮助分包的冰毒疑似物39包,共计24.64克。此现场查获的毒品均系戴某所有。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从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24.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韦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8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5.3克不当,应以韦某帮助戴某分包的冰毒认定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被告人韦某与戴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某系主犯,韦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放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