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水珠与洪振宇、绍兴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水珠,洪振宇,绍兴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858号原告:马水珠,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金国元,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振宇,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方家桥村104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520626-2。法定代表人:汪华英。原告马水珠诉被告洪振宇、绍兴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水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水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马水珠负担。审 判 长 沈金国审 判 员 王 城人民陪审员 钱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