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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长富因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536号被执行人张长富,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长富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5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判处张长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张长富未能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长富罚金人民币1000元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长富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