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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平与被告龙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龙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179号原告陈小平,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下东乡头铺村。被告龙娟娟,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洣江乡雅环村。原告陈小平与被告龙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陈小平以自行协商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