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应金华与李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华,李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716号原告:应金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均亮,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应金华与被告李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应金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应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