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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与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冯均祥,王超先,王殿营,吕士亚,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6947714-9,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龙集大街。负责人张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9673-6,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夹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占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5607-3,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双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殿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吕士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均祥,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超先,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殿营,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系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吕士亚,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系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潘伟,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与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冯钧祥、王超先、吕士亚、王殿营、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