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滕虹与骆雪松、周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虹,骆雪松,周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472号原告:滕虹,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雪松,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周后容,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滕虹诉被告骆雪松、周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雪松、周后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4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骆雪松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1年8月24日借款300000元,2011年11月1日借款600000元,2012年4月15日借款300000元,2012年9月2日借款220000元,2012年9月5日借款60000元,共计1480000元。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骆雪松、周后容未作答辩。原告滕虹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五份、银行凭证两份、婚姻状况信息反馈表一份,被告骆雪松、周后容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骆雪松多次向原告滕虹借款,分别于2011年8月24日借款300000元,2011年11月1日借款600000元,2012年4月15日借款300000元,2012年9月2日借款220000元,2012年9月5日借款60000元,总计1480000元,并出具借条五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骆雪松、周后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骆雪松向原告滕虹借款148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归还。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周后容与被告骆雪松曾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雪松、周后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雪松、周后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滕虹借款14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骆雪松、周后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翔峰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