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乌云达来与白音通拉嘎、乌仁高娃、吉呼郎图、苏布道额日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达来,白音通拉嘎,乌仁高娃,苏布道额日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乌云达来,女,46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杰仁高勒镇奶牛村。被执行人白音通拉嘎,女,59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乌兰哈拉嘎苏木萨如拉嘎查。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33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彦华镇赛音温都尔嘎查。被执行吉呼郎图,男,38岁,蒙古族,住址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苏布道额日登,女,10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乌兰哈拉嘎苏木萨如拉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云达来与被执行人白音通拉嘎、乌仁高娃、吉呼郎图、苏布道额日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巡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呼郎图的银行账户存款(账户:622997605611001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战广杰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