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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良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良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722号之一原告:江阴市良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5494440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宗千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92634T,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工业新区长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忠,男,1969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江阴市良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顺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良顺公司诉称,良顺公司与华菱公司于2013年12月起发生买卖业务往来,由华菱公司向良顺公司购买各种型号、规格的不锈钢管。至2014年10月11日止,华菱公司共向良顺公司购买了价值725085.80元的不锈钢管,华菱公司先后给付了货款300000元,余款425085.80元经良顺公司多次催要,华菱公司均未能给付。为此良顺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华菱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华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华菱公司与良顺公司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且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张家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订立,合法有效,且协议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良顺公司与华菱公司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以华菱公司作为买方、良顺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等内容。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因良顺公司与华菱公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也即华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华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