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成伟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财保42号申请人:蔡成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19,住广东省雷州市。被申人:劳家耀,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崩城巷**号之6。被申请人劳家耀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47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申请人蔡成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劳家耀所有的座落于雷州市西湖四横路银城小区83号房地产(房产证号:20××56)进行查封候审。申请人蔡成伟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雷州市茂盛商住区1行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000009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雷国用(2016)第0824350762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劳家耀所有的座落于雷州市西湖四横路银城小区83号房地产,在价值47万元范围内(房产证号:20××56)进行候审。二、查封申请人申请人蔡成伟所有的座落于雷州市茂盛商住区1行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000009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雷国用(2016)第08243507624)进行候审。以上第一、二项财产期限均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需耍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蔡成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明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云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