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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上明与常冬牙、陈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上明,常冬牙,陈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黄上明,男,1953年7月2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退休职工,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常冬牙,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陈锦斌,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袁州区人,银行职员,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上明与被执行人常冬牙、陈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上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的��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