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C区3厅938室)。法定代表人贾洪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志耕,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德龙,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