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池裕建犯侵犯著作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裕建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08号罪犯池裕建,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裕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池裕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池裕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裕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裕建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