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91号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利辛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