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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刘空军、许小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刘空军,许小行,郜海军,刘光锋,赵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8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路北段。负责人胡小焕,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空军,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许小行,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郜海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刘光锋,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阳区院。被告赵奎,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以下简称百间房信用社)因与被告刘空军、许小行、郜海军、刘光锋、赵奎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受理后,于2016年元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百间房信用社诉称,被告刘空军2009年元月17日因购车向该社贷款20万元,利率9.9‰,期限一年(自2009年元月17日至2010年元月15日),被告许小行、郜海军、刘光锋、赵奎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元月15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刘空军并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贷款已经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百间房信用社要求被告刘空军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许小行、郜海军、刘光锋、赵奎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空军辩称当时在牛庄大转盘的汽车里,石凤旭说跑大车出事故了,保险理赔款几天就下来,拿来了个表,说两个月内还款,但没有说让刘空军贷款。原告百间房信用社起诉的20万自己就没见过,也没有去过百间房信用社贷款,不同意还款。被告许小行辩称其同学石凤旭找其贷款签字,说其他不用管了,没有说担保的事情,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郜海军辩称和石凤旭也是同学,石凤旭说贷款叫其担保一下,两个月还款,以后的事情你不用管了。今年3月刘空军来找来才知道是为了刘空军担保,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光锋、赵奎经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刘征安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