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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马福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马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36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福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沙洼乡北章西村村西南323平方米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一般农地区;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采暖炉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给北章西村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23平方米,钢架结构,已打地基),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八千零七十五元整。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的罚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类别为“一般农地区”,但未确认具体属于耕地、基本农田和其他土地中哪一种土地,故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