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1。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天钢集团高线厂工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文波审 判 员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