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金香与刘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香,刘年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413号原告:吴金香,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年宽,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香与被告刘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并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吴金香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雨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