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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郭承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2300号起诉人:郭承津,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朔城区福善庄乡安子村人,现住该村2区53号,身份证号:×××。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郭承津的起诉状。起诉人郭承津诉称,2016年7月22日李彩凤雇佣两名男子将起诉人将起诉人的车牌号为×××荣威牌小型轿车抢走。后起诉人多次向李彩凤索要车辆,李彩凤都置之不理。现起诉人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彩凤返还私自扣押起��人的车牌号为×××荣威牌小型轿车(价值73700元),并给付因此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5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所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证明被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切直接侵权人并非被起诉人,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承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振荣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