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新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22号罪犯梁新德,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新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05年1月3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梁新德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机工工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4年5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5年1月、2015年1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新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新德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