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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健与冯尚云、常学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健,冯尚云,常学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苏健。被执行人:冯尚云。被执行人:常学旭。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健与被执行人冯尚云、常学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第8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