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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化铭与王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铭,王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杨化铭,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王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化铭与王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宝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