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郑国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国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12号罪犯郑国川,男,出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郑国川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5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达达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提交证明),追缴赃款5300元(未退赃),共同民事赔偿39424元(未赔偿),其余损失均共同赔偿。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罪犯郑国川于2011年5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罪犯郑国川应于2021年10月3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郑国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10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川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皮包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10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郑国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