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翟卫平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卫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55号罪犯翟卫平,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卫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翟卫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济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翟卫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宣判后,2013年7月12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翟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卫平于2012年4月28日凌晨,伙同赵某某经预谋后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其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村的租房处。被告人翟卫平负责放哨,赵某某对张某某殴打并恐吓张某某不敢反抗,在赵某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翟卫平进入室内,赵某某强行拿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及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时,张某某与二被告人发生拉扯,二被告人将张某某甩开后逃跑。罪犯翟卫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卫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卫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卫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