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学舟与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学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男,该公司市场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菁,女,该公司行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学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48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艺 关注公众号“”